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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
海府函〔202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县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结果如下:
一、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对我县基建投资管理的通知》等25份文件(详见附件1),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宣布《关于印发<海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32份文件(详见附件2)失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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